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976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新林,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明州西路1302号40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80523384X。
法定代表人:茅亚萍。
原告***诉被告***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计676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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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徐松迪
二O二三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