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朴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002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朴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00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47,6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申请人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驳回申请人的一审判决已生效为由,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后,本院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47,638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美玲 审 判 员  暨秉恒 人民陪审员  马蒙恩
书 记 员  姚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