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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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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30民终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郑晨飞,该局党组书记兼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锋,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合作市,系该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作市人民法院(2021)甘300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期间,上诉人未就机构改革过程中关于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要求的情况进行说明。按照机构改革相关要求,原甘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成建制划转职责的部门(单位),理应在新单位成立前结清所有账务,认真核对固定资产和往来款项,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对所有财务资料进行全面清理,编制移交清册,做好财务移交相关工作;划入方要尽快明确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和财务经办人员,及时办理会计交接。但原甘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至今未完成交接。”二、原审判决没有考虑原甘南州食药监局至今未移交该项目所有相关资料和账务的情况。截止2021年4月,本案所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三次,根据现任法定代表人郑晨飞和上任法定代表人王国庆签字认可、并由相关部门指派代表担任监交人,所签署的《甘南州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书》(书证1)显示: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账务未进行移交。三、上诉人未提供《甘南州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书》并说明相关情况。《甘南州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书》是保证领导干部自觉遵守法律政策的核心环节,是行政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交接的重要依据。两任领导签字认可的交接书中没有此项目相关内容,从法律和政策两个方面而言,上诉人都无法支出该费用。四、原审判决没有考虑上诉人作为行政单位,所有开支均需依法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的规定,原审判决所涉及的建设项目已经经验收、审计终结,工程设计费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作为机构改革后2019年1月新成立的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将原单位的支出纳入单位支出预算,无法开支此部分费用并按有关规定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第二款“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的规定,该项目未经批准和审计,没有“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我单位无法支出该项目费用,也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计。因此,原审判决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已经超过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能力范围,作为行政单位,所有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没有支付该款项的相应依据,也不具备支付能力。
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答辩。
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设计费两笔共计人民币12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5月原告与原甘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了甘南州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中约定设计费8万元。2016年6月原告与原甘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了甘南州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锅炉房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费4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施工图纸,工程竣工后原告参与了工程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被告至今未付设计费。2019年1月30日,依据《甘南藏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原甘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组建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原甘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的二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在工程验收时签字确认,原甘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被告至今未付设计费12万元。原甘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新组建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利义务应由新组建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即被告承担。被告提出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因原告多次主张权利,并在2019年9月30日还参与了工程验收,因此被告的这一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意见,建设工程合同上加盖了甘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印章,并且原告完成了施工图,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证实原告依约履行合同,被告应承担支付设计费的合同义务,对被告的这一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2万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二审期间,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1份证据:甘南州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书,证明截止2021年4月,本案所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三次,现任法定代表人郑晨飞和上任法定代表人王国庆签字认可、并由相关部门指派代表担任监交人,所签署的《甘南州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书》显示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账务未进行移交,至今未完成该项目相关资料和账务的交接,原审判决所涉及的建设项目已经经验收、审计终结,所欠款项并未在交接中体现,作为机构改革后2019年1月新成立的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将原单位的支出纳入单位支出预算,无法开支此部分费用并按有关规定通过审核。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甘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没有按规定交接财务,与我方在本案中的主张没有关系。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不予认定。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上诉人原甘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上诉人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二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在工程验收时签字确认,原甘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向被上诉人支付设计费12万元。原甘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新组建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利义务应由新组建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上诉人上诉称:1、一审期间,上诉人未就机构改革过程中关于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要求的情况进行说明;2、原审判决没有考虑原甘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至今未移交该项目所有相关资料和账务的情况;3、上诉人未提供《甘南州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书》并说明相关情况;4、原审判决没有考虑上诉人作为行政单位,所有开支均需依法依规。因此,原审判决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已经超过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能力范围,作为行政单位,所有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没有支付该款项的相应依据,也不具备支付能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系单位内部的管理问题,其理由不能对抗第三人,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00元,由上诉人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丽华
审判员松果
审判员牟思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杨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