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西安鼎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财保420号
申请人: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35。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曙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鼎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路口东南角鑫苑府营销中心3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575084698C。
法定代表人:曹广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7398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相应财产。
申请人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提供了中国平安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翰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鼎润置业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X0160账户、在兴业银行西长安街支行XXXXXXXXXXXXXX8571账户内共计3739800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翰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欢
20210116420XXXXXXXXXXXXXX463591610138575084698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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