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与***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21456号
原告:**,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第三人: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外青松公路604号14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冬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金宇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