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上**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台江县扶贫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30民初570号 原告:上**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9591463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台江县扶贫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0MA6DKEPD2U。住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台江县***三期五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台江县扶贫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于2022年9月13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并定于2022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与被告已协商处理,同时表示因目前未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截止2022年9月13日,原告上**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