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81执221号之一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民终34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为由,申请案件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781执2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在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强
审判员 肖 兵
审判员 王金洪
书记员 陈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