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川0781民初628号
原告上海瀚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源公司)与被告江油市青莲竹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园公司)、第三人上海翰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联公司)、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城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薛梅于2019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职权追加上海瀚联公司、亚城公司作为第三人,于2018年5月15日、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瀚源公司及第三人瀚联公司、亚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刚,被告竹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关于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李白文化产业园青莲国际诗歌度假小镇稻草酒店设计服务合同》,被告竹园公司辩称“案涉项目无项目批准文件、无城乡规划文件等,且原告及第三人公司属于四川省省外勘查设计企业,其必须通过年度备案才能入川参与我省勘查设计招投标、承揽勘查设计业务,故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该依据来源分别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勘查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由于该依据来源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同时第三人瀚联公司属于建筑行业甲级,亚城公司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均具备相应设计资质,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均在其设计资质范围内,并且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确认该设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另外,由于案涉酒店项目拟使用的土地已调整规划为公共绿地,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申请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依据原告申请对已提交设计成果的设计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3.7万元;后原告又申请对案涉酒店室内硬饰装饰及室内软装设计成果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维持原报告结论,故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已提交设计成果的设计费13.7万元。
关于违约金,由于双方均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甲方(竹园公司、本案被告)、乙方(瀚源公司、本案原告)、丙方(瀚联公司、本案第三人)、丁方(亚城公司、本案第三人)签订《李白文化产业园青莲国际诗歌度假小镇稻草酒店设计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服务合同)。约定①设计服务范围为江油青莲度假小镇稻草酒店项目,暂定总建筑面积约570平方米,项目的总体策划与规划等由瀚源公司负责、酒店建筑方案设计与施工图方案设计由瀚联公司负责、室内装饰设计由亚城公司负责、室内软装设计由瀚源公司负责;②该酒店总体策划与规划方案(服务费用2.3万元)、建筑方案设计(服务费用5.7万元)、建筑施工图设计(服务费用5.7万元)、室内硬装设计(服务费用14.25万元)、室内软装设计(服务费用14.25万元);③本项目暂定设计费42.2万元,最终设计费结算金额甲方按实际建筑面积向乙方支付;项目费用支付进程:第一次支付设计费20%、8.44万元,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初步成果完成并提交甲方经甲方确认合格后5个工作日;第二次支付设计费40%、16.88万元,支付时间为方案设计成果获得政府规委会汇报通过,并提交设计成果后5个工作日;第三次支付设计费25%、10.55万元,支付时间为全套施工图完成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第三次支付设计费25%、10.55万元,支付时间为全套施工图完成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第四次支付设计费10%、4.22万元,支付时间为报建通过,并提交全套成果后5个工作日;第五次支付设计费5%、2.11万元,支付时间为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④3.乙、丙、丁任何一方未按约完成合同义务或设计成果不符约定和甲方要求整改仍不达标的,即视为无履约能力,应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按合同总额10%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如迟延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对应阶段设计费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甲、乙、丙、丁四公司均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但该合同并无签订时间;
2.上述设计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瀚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第三人瀚联公司公司(乙方、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协议》,双方就江油稻草酒店建筑施工图设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工程设计费用55539元、发包人支付设计费进度、双方责任等。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但该合同并无签订时间。瀚联公司完成了稻草酒店建筑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后,2017年7月7日,瀚源公司向瀚联公司转账支付设计费55539元;
3.上述设计服务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亚城公司与案外人上海复臣建筑设计公司(以下简称复臣公司)签订《青莲国际诗歌小镇稻草人草人酒店室内机电设计咨询服务协议》,亚城公司委托复臣公司对酒店电气、给排水等专业的设计咨询服务工作,设计咨询费13800元。双方公司在合同中加盖公章,但该合同并无签订时间。2016年12月21日,亚城公司向复臣公司转账支付稻草酒店室内设计费1万元。2017年10月26日,再次转账支付稻草酒店水电系统图设计费38000元;
4.2016年3月23日,瀚源公司向江油竹园公司出具两张增值税发票。;
5.2018年5月15日第二次庭审中,原告瀚源公司提出对稻草酒店设计费进行鉴定。四川省力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力久造价咨询公司)做出咨询结论为:按合同约定,稻草酒店已提交设计成果的设计费为13.7万元(总策划、规划方案等2.3万元;建筑方案设计5.7万元;建筑施工图设计5.7万元)。2018年12月28日第三次庭审中,原告瀚源公司提出对稻草酒店室内硬饰设计、软装设计成果费用进行鉴定。力久造价咨询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出具【关于“李白.文化产业园稻草酒店设计费鉴定”要求补充鉴定的说明】,载明:《工作联系函》中确认部分未包括室内硬饰设计及室内软装设计文件,该项目费用鉴定维持原报告结论;
6.2016年3月14日,上海瀚源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瀚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瀚联公司属于建筑行业甲级,亚城公司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另外,庭审中,被告竹园公司陈述案涉酒店项目拟使用的土地已调整规划为公共绿地,该项目已无法实现。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息、第三人公司企业信息及资质证书、《稻草酒店设计服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协议》、转款回单、方案设计图纸、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设计总体图、设计成果验收确认表、施工图接收单、方案汇报及成果确认单、增值税发票、工作联系函、力久造价咨询公司报告书及要求补充鉴定的说明、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证明。
一、解除原告上海瀚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市青莲竹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翰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李白文化产业园青莲国际诗歌度假小镇稻草酒店设计服务合同》;
二、限被告江油市青莲竹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瀚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3.7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瀚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731元,由原告上海瀚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243.6元,被告江油市青莲竹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8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 梅
人民陪审员 李代蓉
人民陪审员 赵洪君
书 记 员 李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