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30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8年12月14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669号2号楼3单元3202号。
被执行人:苏州一尔进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一尔进建设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5000元,申请执行费4025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2022年1月16日、2022年4月1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终本通知书的方式告知了
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希春
审判员 王旭东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郑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