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执异3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苏州一尔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念珠街66号。
在本院执行**与苏州一尔进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我院终结(2021)鲁0285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一、本案未穷尽执行措施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过申请执行人在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法院对该线索未进行核查。二、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6日投资成立江苏-尔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涉嫌转移公司资产,对被执行人违法行为,法院未采取任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三、本案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为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程序违法。
本院查明,**与上海前川迈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苏州一尔进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我院于2021年7月9日以(2021)鲁0285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审结。(2021)鲁0285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苏州一尔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前赔偿**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220000元,逾期不付则应按照275000元进行赔偿(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牟平支行,账号:6228********);二、上海前川迈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前赔偿**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55000元,逾期不付则应按照70000元进行赔偿(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牟平支行,账号:6228********);三、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904元,减半收取3952元,保全申请费2720元,合计6672元,由原告**负担。
(2021)鲁0285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1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完毕,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一尔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7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用。我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285执3039号。
还查明,异议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时间,提交了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举证情况登记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清单。未提供被执行人苏州一尔进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苏州一尔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于2021年9月16日、2022年1月16日、2022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三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2年1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2年1月2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1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果不能提供,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合议庭评议,于2022年4月2日作出(2021)鲁0285执3039号执行裁定书,载明了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鲁0285执3039号执行裁定书已向当事人送达。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的条件进行了规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异议人称的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法院未调查及被执行人涉嫌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的情况,其未在(2021)鲁0285执303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供上述线索,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可对新发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综上,我院在(2021)鲁0285执303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裁定终结(2021)鲁0285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张玉杰
审判员 张鲁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