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尔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一尔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8日出生,住莱西市。
被执行人:苏州一尔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念珠街66号。
法定代表人:金善钟。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285民初8775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156433.40元及利息等,尚未履行,尚欠案款156433.40元及利息等。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于2021年3月16日、8月7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证券、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6月23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8112××××6986账户存款,冻结到期日2022年6月22日。
3、经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1年8月13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司法查控反馈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知悉本院执行措施,暂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财产届满日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兆远
审判员  张鲁南
审判员  田会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柳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