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尔进建设有限公司

美珂斯化妆品有限公司、苏州一尔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民初15号
原告:美珂斯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湖大道东侧繁荣路北侧(平湖经济开发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3号楼20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8A6DG26。
法定代表人:洪铉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江,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峰,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一尔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柳巷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Y0BR5W。
法定代表人:金善钟(KIMSEONJONG),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飞,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珂斯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一尔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美珂斯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的另案纠纷尚在处理之中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珂斯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珂斯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瑾
审判员刘坤
审判员杨剑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