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硕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荣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执2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荣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80LUM68。
法定代表人:钱燕,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天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东湾丽景小区1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B1DWD13。
法定代表人:谢桂清。
被执行人:黄小军,男,汉族,住建德市洋溪街道东湾丽景17幢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59********。
申请执行人浙江荣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天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黄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82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天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黄小军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荣硕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退回保证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损失合计9511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4313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天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黄小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天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黄小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天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黄小军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天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黄小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黄小军有车牌号为浙AB0X35号车辆、位于建德市洋溪街道东湾丽景小区17幢1、2号房地产及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艾溪路田园·月亮湾9号9幢房地产。两被执行人无存款、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小军名下浙AB0X35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小军名下位于建德市洋溪街道东湾丽景小区17幢1、2号房地产及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艾溪路田园·月亮湾9号9幢房地产,暂无处置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天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浙江天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桂清司法拘留15日,同时对该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并对被执行人浙江天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鉴于被执行人黄小军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同时对该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另案)、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荣硕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2年3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退回保证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损失合计9511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43139元。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天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黄小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22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赖雪明
人民陪审员  钱 晓
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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