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硕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荣硕建设有限公司、开化玖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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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开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824执13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荣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80LUM68。
法定代表人:钱燕,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王永昌,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开化玖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池淮镇潭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1XJ8M。
法定代表人:刘根法,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荣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化玖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24民初1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开化玖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荣硕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开化玖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荣硕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582133.3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47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221.3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开化玖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开化玖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开化玖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均已冻结。查明,被执行人开化玖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开化县池淮镇潭头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1967平米,本院已查封其中两块地块【浙(2019)开化不动产权第0XXXX号、浙(2019)开化不动产权第0XXXX号】,申请人同意暂时不予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开化玖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未有车辆、股权及其他投资收益。本院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询问申请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1月5日,本案执行标的1582133.33元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开化玖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荣硕建设有限公司赔偿款1582133.33元,欠缴案件受理费947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221.33元。
鉴于被执行人开化玖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书面、移动微法院等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4执13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 行 员 郑 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