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硕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荣硕建设有限公司、上***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82执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荣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荣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82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荣硕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债务本金9511000元,案件受理费4406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其财产情况及下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财付通余额,有位于新安江街道XXX、洋溪街道新安江路XXX、洋溪街道新安江路东湾**XXX三处房地产和车牌号为×××号车辆,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轮候查封上述房产与车辆,非本院首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财付通余额共计37500元,尚不足以缴纳案件受理费。 鉴于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执行人***各司法拘留15日,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在征信系统记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荣硕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3年8月22日,无执行到位款项。 综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82执6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