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齐沈机床销售有限公司

河北齐沈机床销售有限公司、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03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齐沈机床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龙虎,该公司董事长。
河北齐沈机床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返还河北齐沈机床销售有限公司设备25台,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调查,需返还的设备已被永年县公安局及法院查封,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剑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学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