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齐沈机床销售有限公司

河北齐沈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与邯郸市美坚利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03民初3346-3号
原告:河北齐沈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邯郸市美坚利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被告:***,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原告河北齐沈机床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美坚利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河北齐沈机床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齐沈机床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元,保全费1140元,由原告河北齐沈机床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周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