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优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桥西区财政局、河北优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冀0104行审13号

申请人:***市桥西区财政局,住所地***市桥西区槐安西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04000245147M。

法定代表人:张明梅,局长。

委托代理人:詹克彗,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优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9557263N。

法定代表人:刘德朝,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市桥西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桥西财政局)于2021年0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财处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被申请人河北优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教公司)立即将违法取得的财政资金280万元退回国库账户,缴纳罚款32万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桥西财政局认为,优教公司在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2013年河北省高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显示,单位账户内自有资金11020472.25元且保证用于项目。经查,账户内1100万元非单位自有资金且未实际用于项目。上述资金申请报告中会计资料所反映数据不实,利用上述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专项资金400万元,实际取得320万元。优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返还400万元财政资金。经调查终结,桥西财政局于2019年8月6日作出西财告知字[2019]1号《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决定追回你单位2013年已获得财政资金400万元;拟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按问题金额10%处以318796.3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拟对刘德朝个人处30000元罚款。于2020年7月9日作出西财处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回你单位违法取得的财政资金320万元(其中40万元已退回),对你单位处以警告并按违法取得金额的10%处以3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刘德朝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于2020年7月9日送达。

申请人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市桥西区审计局审计报告》、审计取证单、《2013年河北省高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会计资料、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是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以及听证程序有关时限的规定,表明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办案、及时办案的要求,行政处罚应在办案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参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案自2019年4月3日接审计局审计报告后,于2019年4月4日立案,至2019年8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于2020年5月25日开始调查申请材料、银行流水等行为,至2020年7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超出一般行政处罚办案期限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优教公司及刘德朝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载明“拟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按问题金额10%处以318796.3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拟对刘德朝个人处30000元罚款”。但行政处罚决定为:“对你单位处以警告并按违法取得金额的10%处以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刘德朝个人处3000元罚款。”行政处罚告知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前后不一致,且《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未向刘德朝送达,未告知刘德朝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综上,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市桥西区财政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事项。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齐玉华

审判员  姜 蕾

审判员  齐立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