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81民初711号
原告衡水市泰淼教学仪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优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市泰淼教学仪器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优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优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衡水市泰淼教学仪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保明
书记员 曹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