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6民初1506号
申请人天津市圣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优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圣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市圣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圣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优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北优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圣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锐
法官助理王静
书记员张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