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2295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北路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990948X7。
主要负责人:赵丽侨,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韶强,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优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9557263N。
法定代表人:刘德朝。
被申请人:刘德朝,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张文英,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北路支行与河北优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德朝、张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北路支行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8940.0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北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优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德朝、张文英名下银行存款208940.0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6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北路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彦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田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