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舜辉体育草坪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舜辉体育草坪科技有限公司与东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民初***00号
原告:济南舜辉体育草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菏泽市东明县工业路与曙光路交叉口东北50米。
法人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济南舜辉体育草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明县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济南舜辉体育草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舜辉体育草坪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东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是自己的真实意识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舜辉体育草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计406元,由原告济南舜辉体育草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