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91执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睢宁县金土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苏1291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91执6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文娟
审 判 员 沈 凯
人民陪审员 朱春旺
书 记 员 莫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