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与睢宁县东方双赢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91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三喜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睢宁县东方双赢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苏1291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睢宁县东方双赢农机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三喜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13999元及利息(以413999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375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依据(2018)苏1291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中,货款权利人为三喜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现未有公司更名或申请法院变更执行主体等事由,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欠缺依据,依法应裁定驳回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本院(2019)苏1291执62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剑峰 审判员  沈 凯 审判员  李文娟
书记员  莫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