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91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938383048,住所地泰州市吴洲南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艺,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道县惠农农机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40835571885,住所地湖南省道县道州中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县惠农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苏129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给付案件受理费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91执3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