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鼎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鼎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3执恢15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鼎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王怀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3民初265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王怀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泸州鼎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2594.60元(不含质量保修金),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怀元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王怀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泸州鼎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五查一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截止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未履行的金额为2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周定洪
书记员  韩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