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4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鼎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92134910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768X2。
法定代表人:易定渊。
泸州鼎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4民初35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睿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