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24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鼎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泸县城西工业园C区218号二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92134910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新区半山半岛项目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57528300XP。
法定代表人:曾令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4民初33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泸州鼎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另外,本院还受理了泸县盛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泓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执行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本院决定对上述案件合并执行,合并执行金额共计2451640.39元及利息,垫付的受理费共计18984元。另外,被执行人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承担上述案件的执行费。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相应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应依法对被执行人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39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查封、扣押、扣留期间,被查封、扣押、扣留之财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其他处分,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逾期提出延长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