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鼎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鼎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24执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泸州鼎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泸县城西工业园C区218号二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县城新区半山半岛项目区内。
法定代表人:曾令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4民初33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泸州鼎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94302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79元。另外,被执行人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泸州鼎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待资产处置后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泸州鼎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被本院其他案件进行处置,待处置后参与分配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524执75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应积极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资产处置后未能全部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曾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