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弘祥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与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691行初408号 原告***,女,1958年1月11日生,××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应诉负责人**,职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保X,女,1988年8月11日生,××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第三人保X清,男,1963年3月22日生,××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第三人南***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变更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吴 灿 人民陪审员  何美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