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弘祥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等与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弘祥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中民申字第0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理人**,身份信息同上,系***的母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弘祥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天生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强。
委托代理人***。
原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港闸住建局)、南通弘祥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祥征收公司)、原审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本案所涉案由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不涉及由政府审核同意分户与不分户,不涉及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更非农村村民户、居民户在农村家庭建房后申请入住集聚区。2、民事调解时的谈话,只是强调“以拆迁政策为准”,应当服从正当合法的拆迁政策,不应当以不正当、不合法的拆迁政策为依据。民事调解书明确了房屋产权人,这是法定的既成分户事实,不在拆迁政策控制范围内,无需行政审批认可。产权人没有在拆迁协议上签字,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3、住建局在拆迁协商时没有涉及房屋产权,只是强调不可分户。拆迁协议是在虚假拆迁政策宣传下,在不执行对所有权人补偿、住房保障的欺骗情形下产生的,存在欺诈、侵权、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依法予以撤销。
港闸住建局提交意见称:1、诉争协议在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我局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词,证明协议的签订经历较长时间的谈判协商过程。再审申请人及***全家都参与了协商,经过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他们不再坚持分户安置的意见。2、***代表其他产权人签字是有权代理行为。****在协商签订拆迁协议时,**等人均在场,***在签字前征得他们同意,***才以户主的身份在拆迁协议上签字,为有权代理。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弘祥征收公司提交意见称:1、本案审查的对象是拆迁补偿合同,无论本案案由如何确定,审查的都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内容等事项。2、征收补偿是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所有权人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对于经过审批建造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理解为申请建房的家庭。3、拆迁安置分户与否,依据的是农村土地管理尤其是宅基地管理为基础的法律与政策,与公安部门的人口登记与户籍管理为基础的登记没有必然对应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提交意见称:1、拆迁文件中的“严格控制分户”中的“分户”与析产分户、户籍登记分户的“分户”不同,将既成事实的三个实体户与控制分户的虚拟户相混淆,将三户并成一户,成为严格控制分户、不能分户安置的对象,拆迁协议、拆迁行为违宪、违法、无据。本起诉讼的争议焦点在于拆迁行为中执行拆迁政策的准确性、合法性,以及其所产生的后果即拆迁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2、按户补偿安置势在必然。安置不等于补偿,补偿不同于安置。作为一户认定没有依据,按户补偿有法律依据和最新的拆迁政策依据以及户籍登记依据。拆迁协议非法确定的产权归属不真实。
本院认为:**、***、**、***以法院已经确权,***在未取得有效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处置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予以撤销。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双方经过较长时间的协商。***户在签订协议时,**等人均在场,***作为家庭代表的签字行为得到了其他所有权人的同意,为有权代理。**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弘祥征收公司、港闸住建局以欺诈手段订立拆迁协议,拆迁协议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等人以分户、拆迁政策等理由主张拆迁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陆海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陆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