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弘祥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与南通弘祥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1民初718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增桂,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妻子。
被告:南通弘祥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063208475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楚楚(实习),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南通弘祥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肖红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金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