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城改投资有限公司

张家口城改投资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02财保204号
申请人:张家口城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开区纬一中路4号3楼310-1室。
法定代表人:安军伟,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钻石中路21-2号1号楼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张家口城改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险金额为216000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城改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家口城改投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乔德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