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城改投资有限公司

张家口城改投资有限公司、张家口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791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城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一中路4号3楼310-3室。
法定代表人:安军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口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盛华西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张家口城改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家口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791民初1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城改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家口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之后被执行人来本院领取了相关文书并申报了财产。
2、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家口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7月20日,本院通过自然资源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19年7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5、2019年7月30日,本院通过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通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无收益类保险信息登记。
7、2019年7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8、2019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全经传唤到庭,表明公司目前处于停滞状态,但正在积极寻找合作伙伴,努力盘活公司,届时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对于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张雁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