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91民初226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
被告:张家口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府西大街**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邓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芳,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张家口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11月29日9时0分在本院沙岭子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闫昊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红月
书 记 员 王佳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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