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8民初758号
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厂谭路北河西营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771345584M。
法定代表人:李国东,董事长。
被告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衡山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000444878084P。
法定代表人:陈泰祥,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7360元,由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利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