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3民初469号
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住辽宁省绥中县。
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5元,减半收取计2622.5元,由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万昆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