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8民初3024号
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厂谭路北河西营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771345584M。
法定代表人:李国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千岛山庄医院,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500MJE958395P。
负责人:兹留柱。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千岛山庄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聊城千岛山庄医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建设单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建设单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建设单位所在地即被告聊城千岛山庄医院所在地,故本案应由建设单位所在地即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聊城千岛山庄医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