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民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0元,保全费1445元,共计3115元,由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