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8民初697号
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厂潭路北河西营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77134558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玉林市教育中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9024993603469。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