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执保217号
申请人: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文化印刷产业开发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九台区兴农粘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台区兴农粘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3)吉0113民初3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九台区兴农粘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石河支行开户的银行账户内(银行账号:X)的存款X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