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酒泉市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甘0902民初1692号
原告甘肃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市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甘肃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酒泉市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矛盾已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酒泉市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3元,由原告甘肃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洪标
书记员 李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