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酒泉市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甘0902财保7号
申请人甘肃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酒泉市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酒泉市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甘肃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彩玲
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