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民终91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2年10月26日生,彝族,住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思源路6号。
法定代表人施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英,云南八谦(昆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系被上诉人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饶丽佳
代理审判员秦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龚有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