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云0102民初16796号
原告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杰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受理后,原告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以撤诉的方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8元,减半收取3924元由原告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 慧
人民陪审员 雷辉美
人民陪审员 于敬葵
法官助理李媛媛
书记员王智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