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盈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81号之一 原告:山东盈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渔洋路287号6号楼301-A-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12157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6、5号楼1-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9310998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大正路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山东盈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道公司)与被告山东三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区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 盈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鼎公司立即向盈道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950332.06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拖欠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直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东区街道办在尚欠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义务;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等均由三鼎公司、东区街道办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份,盈道公司自三鼎公司处承揽工程,后盈道公司按照约定及三鼎公司的要求进行实际施工。经盈道公司与三鼎公司对账结算,2020年6月12日双方签订《施工撤场、剩余工程款支付的相关协议》,确认:盈道公司承接三鼎公司中标的济南高新区29号路四期市政工程中实际完成产值7778594.06元,原合同中未含的石方破除及外运施工单价确定为180元/立方米,三鼎公司仅支付工程款490万元,尚欠工程款2878594.06元,在全福河区域提供工程施工二标段产生剩余机械费371738元。盈道公司早已将两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给三鼎公司,且工程早已竣工,均已符合工程款支付条件。经盈道公司催促,三鼎公司后又支付30万元,至今仍拖欠盈道公司工程款2950332.06元。依据相关规定,三鼎公司应当向盈道公司支付相应利息。东区街道办作为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依法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盈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盈道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基于履行2019年4月三鼎公司与盈道公司关于济南市高新区29号路道路工程(以下简称:高新区29号路工程)签订的《劳务配属单位施工协议书》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而主张欠付工程款;其二为基于履行三鼎公司与日照利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川公司)关于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特色街区综合更新项目全福河区域提升工程施工二标段工程(以下简称:历下区全福河工程)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从而主张剩余机械费。贵院对上述两部分诉讼请求均无管辖权,依法应裁定驳回盈道公司的起诉。具体理由如下:一、双方关于高新区29号路工程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第十一条约定,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约定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故双方之间针对该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贵院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盈道公司就该纠纷的起诉。二、关于历下区全福河工程的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贵院无管辖权;且盈道公司并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无权就该租赁合同纠纷对三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首先,历下区全福河工程的租赁合同系由利川公司与三鼎公司签订的,利川公司与盈道公司系两个不同的独立法人,盈道公司并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无权就该合同的履行与三鼎公司签订《施工撤场、剩余工程款支付的相关协议》,无权就该租赁合同***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其次,即使不考虑主体是否适格,关于主张租赁合同项下的机械费发生的纠纷,租赁合同中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关于由贵院管辖的约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租赁合同纠纷的被告(三鼎公司)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依法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贵院依法不享有管辖权。再次,三鼎公司与盈道公司之间关于高新区29号路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与利川公司关于历下区全福河工程的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两个法律关系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租赁合同纠纷确定两个不同的案由,分别进行争议解决,而不应在一个诉讼中解决。因此,盈道公司无权在贵院及本案中一并起诉主张历下区全福河工程的机械费,贵院依法应当驳回盈道公司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提起的本案起诉。综上,请求依法裁定驳回盈道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盈道公司依据其与三鼎公司签订的《施工撤场、剩余工程款支付的相关协议》主张高新区29号路工程的剩余工程款及历下区全福河工程的剩余机械费。关于高新区29号路工程,三鼎公司提交的其与盈道公司签订的《劳务配属单位施工协议书》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议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济南市仲裁委提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盈道公司向本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现本案已经受理、尚未首次开庭,三鼎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故盈道公司应按照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对盈道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另外,盈道公司主张的历下区全福河工程的剩余机械费,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该工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并非本院辖区,本院对该工程导致的纠纷并无相应管辖权,对此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盈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