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民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延某某,住榆林市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住榆林市横山区。
第三人:王某乙,住榆林市横山区。
上诉人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24)陕0803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某某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延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延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