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谢传正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017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017号原告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谢传正(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传正木制品经营部经营者),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委托代理人潘素梅,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传正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以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莲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赵蓉
审判员 张 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