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执1696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923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5965.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2月1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信息。 二、2020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三、2021年5月11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2021年5月11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信息。 五、2021年5月1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现场调查。 六、2021年5月26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县东环路北段西侧权证号(乐国用2015第0054号)的土地使用权,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七、2021年6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上述财产因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杜文龙 审判员  陈朋涛 审判员  赵自伟
书记员  雷广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