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19333号
原告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金玻瓶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张晓莉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许梦怡